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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29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92號
聲  請  人  萬通國際人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佑霖  
訴訟代理人  蘇佳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4月11日本院網路公示催告程序專區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因無人主張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依法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所持有之系爭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於113年4月11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路公告全文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判決系爭支票無效,於法即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淑芬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9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台中商業銀行楊展岳
台中商業銀行永康分行
臺南市立安南醫院
105年1月14日
500,000元
YKA70278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