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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29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94號
聲  請  人  生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盈瑞  

代  理  人  陳璽元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3紙(以下合稱系爭支票),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7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於網站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系爭支票確實為聲請人所遺失,依法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就系爭支票以遺失為由具狀聲請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97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於民國113年4月19日於本院網站公告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網路公告全文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判決系爭支票無效,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 
不得上訴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94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錦泰工程行張錦松
第一商業銀行
新營分行
生麗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2月7日
13萬7,900元
QA8534063
2
慄安工程有限公司陳智暐
彰化商業銀行
新營分行
生麗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3月31日
30萬2,886元
GN7206405
3
東南亞光電企業有限公司邱秀玉
華南商業銀行
新營分行
生麗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2月6日
60萬元
RD9772135
4
永絖企業有限公司陳永武
第一商業銀行
鹽水分行
生麗股份有限
公司
113年3月25日
12萬168元
LB3428694
5
仁義農業科技有限公司黃守義
農業金庫
臺南分行
生麗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2月17日
49萬350元
AF0000417
6
仁義農業科技有限公司黃守義
農業金庫
臺南分行

生麗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2月17日
48萬900元
AF0000418
7
仁義農業科技有限公司黃守義
農業金庫
臺南分行
生麗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2月17日
49萬3,500元
AF0000419
8
仁義農業科技有限公司黃守義
農業金庫
臺南分行
生麗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2月17日
48萬5,100元
AF0000420
9
仁義農業科技有限公司黃守義
農業金庫
臺南分行
生麗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3月17日
82萬2,150元
AF0000421
10
仁義農業科技有限公司黃守義
農業金庫
臺南分行
生麗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3月17日
48萬3,000元
AF0000423
11
仁義農業科技有限公司黃守義
農業金庫
臺南分行
生麗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3月17日
61萬8,639元
AF0000424
12
仁義農業科技有限公司黃守義
農業金庫
臺南分行
生麗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3月17日
49萬8,750元
AF0000425
13
杜太郎
華南商業銀行
北台南分行
生麗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4月30日
15萬4,500元
SD00435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