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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298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98號
聲  請  人  翁美琪  

代  理  人  曾錫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113年度司催字第199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屬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7月4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4年1月6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298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001
威致鋼鐵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092NX0000000-0
1
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