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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32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23號
聲  請  人  東軒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崇弘
訴訟代理人  張月美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4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3年3月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64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於113年3月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13年9月9日屆滿(因113年9月8日逢星期日順延至113年9月9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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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連禾科技有限公司

玉山銀行
仁德分行
東軒科技有限公司
112年10月31日
10,080元
FA43267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