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33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31號
聲  請  人  吳卓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4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19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331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禾川兄弟企業有限公司吳柏緯
京城商業銀行新興分行
113年3月15日
100,000元
5853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