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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343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43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代  理  人  楊東憲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載本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本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04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本院牌示處、網站及司法公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本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之本票無效等語。
二、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附表所載之本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0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並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11日刊登該裁定於本院牌示處,及登載於本院網站公示催告程序專區、司法公報,已滿6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耿慧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發票日
期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001
陳任美連
87年10月12日
未載
3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