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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41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1號
聲  請  人  李秀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44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7月3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44號公示催告,並經聲請人向本院聲請於112年7月31日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13年1月31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保証責任嘉義縣六合全漁業生產合作社
楊順凱
彰化商業銀行新營分行
112年6月28日
591,232元
0000000
 002
保証責任嘉義縣六合全漁業生產合作社
楊順凱
彰化商業銀行新營分行
112年6月30日
163,328元
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