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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4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2號
聲  請  人  唐怡昀    住○○市○○區○○路○段000巷00號                        九樓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9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4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已於民國112年5月18日刊登於網站,申報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如附表所示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43號准為公示催告,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該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6個月內,而該公示催告公告於112年5月18日黏貼在本院牌示處、公告於法院網站,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143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無訛,是申報權利期間已經屆滿,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双美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1-ND-1549-8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