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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46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3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6號
聲  請  人  馬俊民 
代  理  人  馬其君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下稱系爭股票),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59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於網站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系爭股票確實為聲請人所遺失,依法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就系爭股票以遺失為由具狀聲請經本院以112度司催字第259號裁定准許為公示催告,於民國112年8月15日於本院網站公告在案等情,有聲請人所提出之網路公告全文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判決系爭股票無效,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46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1
生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8ND0000000-0
1
1,000
2
生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8ND0000000-0
1
1,000
3
生展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98NX0000000-0
1
1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