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47號
聲  請  人  騰荅環保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儷軒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8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98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8月3日向本院聲請將上開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判決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所規定。
三、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本院調閱前揭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應信為真實。是以,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之申報權利期間既已屆滿,而今既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依首段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民國)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協昌機械廠鄭榮彬
新市區農會
騰荅環保有限公司
112年4月30日
10,000元
BD0000000
002
凌廣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凌淵明
臺灣銀行安平分行
騰荅環保有限公司
112年6月5日
8,925元
AQ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