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號
聲 請 人 黎勝珠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77號
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77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6月17日公告於本院對外網站。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12年12月17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仁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附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