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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號
聲  請  人  黎勝珠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聲請人負擔。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77號公示催告,並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宣告該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股票,業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77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6月17日公告於本院對外網站。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112年12月17日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顏珊姍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1
永捷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
1
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