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1號
聲 請 人 江秀兮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股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1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事 實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所執有如附表所示之
股票(按:如附表所示股票,原為第三人即聲請人之被繼承人于文濤所有;聲請人因于文濤死亡後,于文濤之全體繼承人協議將如附表所示股票分歸聲請人所有而取得如附表所示股票),不慎遺失;聲請人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25號
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股票,為此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
股票無效。
理 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2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2月7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
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附表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