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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5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2號
聲  請  人  陳薇蓉即乾隆化工貿易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附表所載之證券,因遺失,前經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112年度司催字第24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公告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證券無效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此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調閱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屬相符,可信為真正。茲因附表所載之證券,經本院准予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12年8月8日公告於本院網站,其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2月15日屆滿,期間內均無人向本院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高培馨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000052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001
大安化學製藥股份有限公司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開元分行
乾隆化工貿易行
112年7月31日
58,800元
MY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