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72號
聲 請 人 趙嘉證
上列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22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71號
公示催告在案
,並於民國112年8月30日刊登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公告完畢。現申報權利
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
經查,聲請人主張之
上開事實,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卷審認無
訛,並有聲請人提出之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專區112年8月30日公告證明一份在卷
可稽。
三、
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3月1日屆滿,
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福來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