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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除字第 9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5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95號
聲  請  人  曜辰橡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彩勲 


代  理  人  黃雅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3紙(以下合稱系爭支票),聲請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88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於網站公告。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可見系爭支票確實為聲請人所遺失,依法聲請除權判決等語。
二、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就系爭支票以遺失為由具狀聲請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288號裁定准許公示催告,於民國112年9月15日於本院網站公告在案等情,業經本院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6個月,業已屆滿,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從而,聲請人聲請判決系爭支票無效,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婷婷
附表:                                                                113年度除字第9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1
超盛膠業有限公司李祥富
華南商業銀行
仁德分行
曜辰橡膠有限公司
112年8月12日
6,615元
JE0000000
2
金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李祥庫
第一商業銀行
安南分行
曜辰橡膠有限公司
112年7月31日
1萬4,726元
CA0000000
3
金吉全企業有限公司曹慧如
彰化商業銀行
北台南分行
曜辰橡膠有限公司
112年8月15日
17萬8,448元
FR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