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保險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柯素華
即 被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
分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
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
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1月30日本院114年度保險字第12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惟未繳納裁判費。本院於115年3月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10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1,379元,該裁定已於115年3月4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
迄未繳納
等情,有
上開裁定、送達證書、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繳費資料明細、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
可稽,
揆諸前揭規定,上訴人逾期未補正,上訴即
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須附具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