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保險字第27號
上 訴 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即原告鄭資原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5年7月24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52,085元【計算式如附表】,應徵第二審上訴
裁判費15,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