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保險字第3號
上 訴 人 陳聖元
施羿安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標的金額新台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37,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不為補正,即以上訴不合程式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