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保險字第9號
聲 請 人 國營臺灣鐵路企業工會
上列
聲請人因原告江秉翰等與
被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聲請閱覽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准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114年度保險字第9號卷宗(不含調得之偵查卷宗)。
理 由
一、
當事人得向法院
書記官聲請
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
繕本、影本或節本;
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
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已
收訖原告民事
起訴狀及民事
聲請狀繕本,依法聲請閱覽卷宗,詳知案情後再行決定是否參加訴訟等語。
㈠原告因認聲請人就
本件訴訟有法律上利害關係,具狀聲請本院為
訴訟告知,經本院發函告知聲請人本件訴訟進行程度,有原告民事聲請狀及本院函文、送達證書在卷
可參。而聲請人聲請閱覽卷宗,亦經
兩造表示同意,有本院114年9月23日電話紀錄
可憑,故依前述規定,聲請人聲請閱覽本件卷宗,應予准許。
㈡至於本院向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調得之偵查卷宗,因涉及偵查秘密,且與聲請人現階段須知悉之訴訟進行程度無關,此部分卷宗聲請人不得閱覽。
㈢若聲請人後續欲聲請參加本件訴訟,請具體陳報與本件訴訟間之法律上利害關係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3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石秉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