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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保險簡上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保險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保險簡上字第5號
上  訴  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黃愛真  
上訴人    黃建豐即黃李丹之承受訴訟

            黃玉如即黃李丹之承受訴訟人

            黃憶涵即黃李丹之承受訴訟人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俊杰即黃李丹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4年12月16日下午3點20分,在本院第18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兩造可檢索有關本件爭點(系爭化療是否屬於癌症「手術」)之司法實務或學理見解,並請再考慮可行之調解方案,如有折衷方案及資料於11月25日前具狀陳報。(影本應同時直接寄達於對造訴訟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受命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