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保險簡上字第5號
上 訴 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黃玉如即黃李丹之承受訴訟人
黃憶涵即黃李丹之承受訴訟人
兼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俊杰即黃李丹之承受訴訟人
本件應再開
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14年12月16日下午3點20分,在本院第18法庭為準備程序
期日。
【
兩造可檢索有關本件爭點(
系爭化療是否屬於癌症「手術」)之司法實務或學理見解,並請
再考慮可行之調解方案,如有折衷方案及資料於11月25日前具狀陳報。(影本應同時直接寄達於
對造訴訟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受命法 官 蔡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