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全字第104號
聲 請 人 千森之城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黃柏鈞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李振東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2606號),
聲請人聲請
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聲請假扣押、
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徵收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定有明文,此為提出聲請必備之程式,如未繳納,經法院裁定補正而仍未補正者,即應裁定駁回之。
二、
經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李振東應於民國114年6至8月間依工程合約清償全部工程款項,卻屢次拖延不付,致聲請人發生重大財產損害及信用受損,為保全將來
強制執行可能性,
爰依法聲請對相對人財產為假扣押,然未依
上開規定繳納聲請費1,000 元,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5日以114年度全字第104號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同年月19日寄存送達聲請人,
惟聲請人
迄未繳納
等情,有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在卷
可參,其聲請顯
難認為合法,依
首揭規定,自應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