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全字第56號
聲 請 人 上和環保事業有限公司
相 對 人 宏海通運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
聲請人聲請
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上和環保事業有限公司以新臺幣237,327元為
相對人供
擔保後,得對相對人之財產在新臺幣711,980元之範圍內
予以假扣押。
相對人如為聲請人上和環保事業有限公司供
擔保金新臺幣711,980元或將請求之金額
提存,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訴外人林鈜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下稱林鈜環保公司)於民國113年6月21日簽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合約書,約定由相對人、林鈜環保公司協助聲請人清運廢棄物,聲請人並陸續預付新臺幣(下同)272萬元至相對人之華南銀行帳戶,並由相對人依實際清運數量扣款(下稱A合約書);
惟上開A合約書因故無法如期履行完畢,復由聲請人、相對人、訴外人振銘環保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振銘環保公司)於114年3月17日簽訂事業廢棄物再利用合約書,作為A合約書之增補契約,約定相對人應於114年4月20日前,就剩餘廢棄物完成清運(下稱B合約書)。
詎相對人逾期仍未清運完畢,並告知聲請人其於銀行端均已跳票,且相對人之實際負責人、掛名負責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遭刑事偵查中,相對人之廢棄物處理特許執照亦於114年7月屆期,如未
按時換照,則相對人將不復存在,聲請人對相對人之
債權恐有日後不能
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
之虞。為此聲明願供擔保,請准就相對人之財產在新臺幣(下同)711,980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等語。
二、按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假扣押
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應釋明之;前項釋明如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
適當者,法院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為假扣押,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及第526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聲請人就其假扣押之請求及原因,
業據提出A、B合約書、錄音譯文、Line對話截圖、相關網路新聞頁面截圖為證,且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依
前揭說明自得命供相當之擔保准為假扣押。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2項規定命聲請人提供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為相對人擔保後得為假扣押,並依同法第527條規定酌定相對人提供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為擔保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2項、第527條、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