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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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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全字第 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假處分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字第92號
聲  請  人  邵子方

相  對  人  許天輝
上列當事人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8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支票」之記載,應更正為「本票」。
  理 由
一、裁定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參諸民事訴訟法第239條準用同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揆之前揭說明,仍不失為裁定有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仕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