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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全聲字第 1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撤銷假扣押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蔡佩烜  



相  對  人  上裕營造有公司


代  表  人  張碩文  
相  對  人  森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東洪  
相  對  人  永捷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祐銘  
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歐致豪律師
相  對  人  陳重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3日所為114年度全事聲字第1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債務人以114年度全事聲字第1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在案,有本院依職權調取前開案卷核閱無訛。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假扣押之裁定,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