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全聲字第12號
聲 請 人 蔡佩烜
相 對 人 上裕營造有公司
代 表 人 張碩文
相 對 人 森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李東洪
相 對 人 永捷創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張祐銘
上三人
相 對 人 陳重宜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撤銷
假扣押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23日所為114年度全事聲字第1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理 由
一、
按假扣押之裁定,
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聲請人即
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
相對人即
債務人以114年度全事聲字第1號裁定准予假扣押在案,有本院
依職權調取前開案卷核閱
無訛。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假扣押之裁定,
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