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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全聲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5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撤銷假扣押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全聲字第3號
聲  請  人  高端鈺  
相  對  人  旭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政德  
上列當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7日所為113年度全字第33號假扣押裁定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前聲請本院裁定准許對聲請人為假扣押,經本院113年度全字第33號裁定准許在案(聲請人誤植為113年度司執全字第170號),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執全字第170號假扣押執行事件執行。茲因相對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聲請撤銷本院113年度全字第33號假扣押裁定。
二、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即債務人與相對人即債權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113年度訴字第933號,下稱本案訴訟),相對人曾聲請對聲請人之財產為假扣押,經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7日以113年度全字第33號裁定准許在案。嗣相對人以聲請人為被告提起之本案訴訟,就聲請人為被告之部分,業經本院判決相對人敗訴確定,此有聲請人所提之本案訴訟判決及確定證明書在卷可查,並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核閱無訛認相對人對聲請人之本案訴訟已受敗訴判決確定無誤。從而,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規定,聲請撤銷上開假扣押裁定,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但育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