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事聲字第5號
抗 告 人 王靜玉
上列
抗告人與
相對人沐光研創國際有限公司間
依職權裁定確定
訴訟費用額事件,
抗告人對於本院114年12月26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
惟未據繳納抗告費用。查
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數額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抗告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