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全字第4號
聲 請 人 顏郁伈
相 對 人 富益建材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聲請人與
相對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
裁判費。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聲請
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5日當庭裁定命請人於7日內補正,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有114年度
勞訴字第40號
言詞辯論筆錄在卷
可憑。原告逾期未補正,其聲請
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蔡雅惠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