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全字第9號
聲 請 人 黃有鵬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兆豐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
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
聲請人未據繳足
裁判費。查
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
假處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納之1,000元,尚應補繳2,0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李姝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