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執字第33號
聲 請 人 楊琇云
相 對 人 永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
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30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楊秀云」之記載,應更正為「楊琇云」。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
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
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
聲請人所提
聲請狀記載聲請人姓名為楊秀云,本院
依職權調閱其
戶籍謄本,
爰更正聲請人姓名為楊琇云,本院前開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應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