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專調字第75號
聲 請 人 蕭 云
相 對 人 巨匠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
7日內,補繳勞動調解
聲請費新臺幣
1000元,並提出
勞動調解聲請狀及其所附證據全部之影本「共3份」,
逾期不補正其一,即
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
按勞動事件,除有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2款、第4款、第5款所定情形之一、因
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2條所生爭議者外,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所定額數繳納
聲請費;聲請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勞動調解委員2人及應送達
相對人人數提出
繕本或影本,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項、第2項、第22條第1項、勞動事件
審理細則第15條第1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調解聲明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及利息,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
聲請費1000元。又本
件調解之聲請僅提出聲請狀影本2份,未附全部證據資料影本。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
併予敘明:本裁定
正本與聲請狀影本(證據影本待
聲請人補正後再行送達相對人)先行送達相對人。勞資雙方得自行協調,如協調成立,請陳報本院。如協調不成,待聲請人依法補正後,本院再行後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