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聲字第1號
聲 請 人 張鍵沅
上列
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聲請人於繳納費用後,准予交付本院113年度
勞訴字第108號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
言詞辯論期日(民國113年10月22日、11月21日、12月17日)之法庭錄音光碟予聲請人。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
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為本院113年度勞訴字第108號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之
當事人,為
上訴準備,聲請交付
上開事件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二、
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得於
開庭翌日起至
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
與否之裁定。
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規定
參照)。
三、
經查,聲請人為前開勞動事件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並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其聲請
核與上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又聲請人就其取得之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依法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違反者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2項規定,由行為人之
住所、
居所,或營業所、事務所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處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併特予裁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蔡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