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聲字第5號
抗 告 人
上列
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民國114年11月1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抗告
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抗告。
理 由
一、
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之規定,徵收
抗告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又
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前開規定,於抗告
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495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抗告人聲請本院臺南簡易庭114年度南勞簡字第40號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之法官
迴避,經本院
合議庭於民國114年11月18日以114年度勞
聲字第5號裁定駁回在案,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茲依
前揭規定,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日內,向本院補繳抗告裁判費1,5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
勞工法庭 審判長法 官 羅郁棣
法 官 王參和
法 官 李姝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