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1號
原 告 陳利忠
蔡育修
陳孝源
陳宥辰
林捷迎
蔡孟昌
上列原告與
被告宏信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係屬普通共同訴訟,各原告與被告間之
訴訟標的各異、
法律關係各別,故應各別核定訴訟標的金額以徵收裁判費,經核原告訴訟標的金額各如附表「訴訟標的金額」欄所示,應徵裁判費各如附表「應徵裁判費」欄所示,扣除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金額,應分別繳納如附表「應補繳裁判費」欄所示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李姝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附表:(幣別:新臺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