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10號
原 告 許淵超
上列原告與
被告優固寶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件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574,337元【業績獎金482,337元+年終獎金92,000元=574,337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7,740元,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5,160元。綜上,本件原告應補繳裁判費2,580元(7,740元-5,160元=2,580元)。另原告具狀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14年度救字第13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
訴訟費用,
惟如該訴訟救助之聲請
嗣經
駁回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
翌日起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姝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