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2號
原 告 葉佳能
被 告 光林產品設計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起訴係請求
被告給付薪資差額、退休金共新台幣(下同)586,965元,依
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後,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2,623元(原應徵裁判費7,870元,僅徵收1/3即2,6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2,623元,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洪碧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