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3號
原 告 吳思慧
上列原告與
被告安譜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本件原告
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開立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屬
非因財產權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原告訴之聲明第2項係請求被告給付
資遣費及薪資新臺幣(下同)307,064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30元,
惟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是訴之聲明第1項應繳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410元。是本件合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10元【計算式:4,500+1,410=5,91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蘇正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