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34號
原 告 李怡屏
王顥源律師
被 告 銓大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權利
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
推定其存續期間。但超過5年者,以5年計算。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1條、第12條第1項亦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1至3項為:「一、確認原告與
被告間之僱傭關係存在。二、被告應自民國114年6月11日起至原告復職之日止,按月於每月發薪日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5,000元,及自各期應給付日之
翌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三、被告應自114年6月11日起,至原告復職前一日止,按月提撥2,748元至原告之勞工保險局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原告係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被告應按月給付薪資及提繳勞工退休金,應以原告主張勞動契約關係存續期間所得受領之薪資總額,為原告所得受之客觀利益,原告係75年間出生,有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1份附卷足參(見本院卷第23頁),距勞動基準法所規定法定強制退休年齡65歲之期間超過5年,依
上開說明,應以5年期間原告所能獲得之薪資為此部分訴訟標的價額,以原告主張每月薪資45,000元及應提繳之退休金2,748元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864,880元【計算式:(45,000元+2,748元)×12月×5年】,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079元,又依上開勞動事件法規定,得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
本件應暫先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693元(計算式:35,079元×1/3,元以下無條件捨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田幸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