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36號
原 告 Ha Van Thien(何文善)
上列原告與
被告安瀚視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薪資數額,亦未載明其所主張被告違法解雇日,使本院無法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具狀陳報
按月可領取之薪資及主張被告違法解雇之日為何,逾期不補,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若不熟悉中華民國
法律,可向法扶基金會尋求協助,特此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田玉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