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40號
原 告 黃怡潔
上列
當事人與
被告友亨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聲明第1項:被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600,000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聲明第2項:被告應提撥50,000元至原告勞工退休金個人專戶內。經核
上開訴之聲明係關於請求給付加班費、退休金,依上開規定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裁判費;原應徵收之第一審裁判費8,650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5,767元(計算式:8,650×2/3≒5,767,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此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83元(計算式:8,650-5,767=2,88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麗娟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