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41號
原 告 龎君翰
被 告 安瀚視特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加班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加班費、特休未休工資、
資遣費等本金合計新臺幣(下同)37萬2358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140元,
惟依
前揭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其暫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1713元。另原告請求
被告開立
非自願離職證明書部分,係屬
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第1項規定(台灣高等法院修正民事
訴訟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自114年1月1日起依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500元。是
本件原告暫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合計為6213元(計算式:1713+4500=6213)。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後段、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蔡雅惠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