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42號 原 告 楊怡慧 黃杏妃 徐進輝 林昱君 黃瓊瑩 黃志翔 宋雲鳳 林彥如 郭亞均 上列原告與 被告家谷生活創意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 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再按勞動事件法第15條規定,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 適用民事訴訟法;末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2/3,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 訴之聲明第一項分別請求被告給付積欠薪資、 資遣費金額如附表所示,是 本件原告請求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欄位A所示,並依 上開規定暫免徵收3分之2裁判費,本件原告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分別如附表欄位B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姝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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