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48號
原 告 邱文振
上列原告與
被告鴻躉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薪資、
資遣費共計新臺幣(下同)602,223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130元,
惟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原告暫應繳納之裁判費為2,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參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