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60號
原 告 沈均塏
被 告 利永貞環保事業有限公司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10,924元(含加班費差額、薪資差額),並提繳75,234元之勞工退休金,是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86,158元,原應徵收裁判費10,470元,然依
上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則本件應先徵收3,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洪碧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