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勞補字第64號
原 告 蔡光輝
上列原告與
被告泉長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新臺幣(下同)581,094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870元,
惟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故原告暫應繳納之裁判費為2,6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參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