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鄒志豪
原 告 林子惠
上列二人
上列
當事人與
被告台灣積體電路製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1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麗娟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