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NGUYEN VAN HUY(阮文輝)
NGUYEN VAN DAN(阮文民)
NGUYEN VAN DAI(阮文大)
NGUYEN VAN PHUC(阮文福)
共 同
被 告 安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林慧婷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4月16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憑;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
可參,其訴顯
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張玉萱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應附
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