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顏郁伈
兼法定代理
人 施俊傑
賴怡馨律師
巫郁菱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債賠償等事件,原告為訴之追加,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
按「訴之變更或追加,其變更或追加後
訴訟標的之價額超過原訴訟標的之價額者,就其超過部分補徵
裁判費。」而
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
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5第3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於民國114年4月24日具狀追加被告「富益建材有限公司」及
訴之聲明請求「確認
僱傭關係存在及給付薪資、提撥勞工退休金等」(卷25頁)。經本院當庭
諭知追加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19萬5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724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收3分之2,故原告應再補繳9080元,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追加之訴,有言詞辯論筆錄
可稽(卷149、150頁),原告逾期
未補繳,此部分追加之訴
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蔡雅惠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