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 告 黃氏良
上列原告與
被告樂騏食品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資新臺幣(下同)1,029,24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551元,按
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應暫免徵收裁判費9,034元,是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517元(計算式:13,551元-9,034元=4,5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4,517元,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李姝蒓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