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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訴字第 9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9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獎勵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
勞訴
字第90號
原 告 林儀炫
陳子仁
吳政利
楊智翔
蔡金全
陳莉雪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陳宏義
律師
被 告 安瀚視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Anupam Saraf
訴訟代理人
許舒涵
陳惠如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給付獎勵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蘇正賢
以上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