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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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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訴字第 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勞訴字第99號
原      告  金江清
訴訟代理人  楊淑惠律師
被      告  巴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繼先
訴訟代理人  何星磊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6月18日下午2時45分於本院第20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庭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