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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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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4 年度勞訴字第 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14年度
勞訴
字第99號
原 告 金江清
訴訟
代理人
楊淑惠
律師
被 告 巴森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繼先
訴訟代理人
何星磊律師
上列
當事人
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
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民國115年6月18日下午2時45分於本院第20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
正本
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
抗告
。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廖庭瑜
歷審裁判
列印歷審清單
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
相關法條